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上城法罚字[2018]第11000278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杭州御府美容有限公司涉嫌设置招牌未按照规定备案案 |
| 行政处罚内容 | 经查明,当事人杭州御府美容有限公司未经市容等主管部门的备案,在上城区雷霆路稠银大厦南侧一层雨棚上方设置了一块招牌。至2018年1月2日15时37分案发,该招牌已设置完成。经现场勘查,该招牌不设底板,为镂空白色亚克力材质发光字体“御府男士spa俊颜馆”及图标,经测量该招牌长12.5米、宽1.2米,面积为15平方米。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杭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违法行为,应依法处罚。根据《杭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杭州御府美容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壹仟柒佰元整。2、责令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柒日内自行拆除违法招牌。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市建设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1-24 |
| 决定机关 | 上城区城管执法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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