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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云南五洲绿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3000070****742H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沪0117民初10308号
    案号 (2020)沪0117执444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27
    发布日期 2020-08-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云南五洲绿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搬离位于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新源村五村东至顾泾江、南至闵塔路、西至张家港江、北至小河的约51亩土地(具体为本案中上海市松江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石湖荡所出具的平面图中所示范围,但不包括申嘉湖高速公路区域)并返还原告上海松江石湖荡农业公司;   二、被告云南五洲绿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松江石湖荡农业公司2016年12月1日起至被告云南五洲绿化有限公司实际搬离并返还上述土地之日的土地使用费(计算方法:按51亩、每亩每天3.7元计算);   三、驳回原告上海松江石湖荡农业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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