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良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652842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012民初6052号 |
案号 | (2019)苏1012执289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8-30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杨恩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顺鑫小贷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二、被告杨恩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顺鑫小贷公司支付借款利息和逾期利息(计算方法:本金100万元,期限2014年9月1日至2014年10月22日,按照年利率15%计算;本金100万元,期限自2014年10月23日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2.5%计算);三、被告功成管道公司、良鑫公司、郑小新对被告杨恩林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功成管道公司、良鑫公司、郑小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恩林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1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3700元,由被告杨恩林、功成管道公司、良鑫公司、郑小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080209090001048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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