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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孟州市嘉隆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88375****711U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111民初5516号
    案号 (2019)苏0111执15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10
    发布日期 2019-02-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孟州市嘉隆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 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南京依维柯汽车有限公司办理位于孟州市常付 路93号的工业用地[孟国用(14)第020号、孟国用(14)第021 号]以及房产(孟房权证西虢镇字第1460100469-1460100488号、 孟房权证西虢镇字第1460100490-1460100492号)抵押登记手续。 案件受理费241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46800元,由 被告孟州市嘉隆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 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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