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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连赵屯成达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德付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28177****115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2民初351号
    案号 (2018)辽02执5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18
    发布日期 2018-09-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大连成达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案涉两份《贷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共计59,999,985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7年6月19日欠息3,687,485.92元,自2017年6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案涉两份《贷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复利标准计付罚息、复利); 二、被告大连成达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律师费3万元; 三、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对被告大连赵屯成达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案涉抵押财产即位于瓦房店市赵屯乡赵屯村的厂房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厂房包括办公楼、公寓、宿舍和食堂8栋,房屋产权证号为:房权证瓦公字第22030001-22030003号3栋,瓦房执字第5006489-5006493号5栋;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瓦国用(2007)第509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王德宽对被告大连成达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德宽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大连成达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0,388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750元,合计366,138元,由被告大连成达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大连赵屯成达食品有限公司、王德宽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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