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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哈尔滨市诺林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3019970****369W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黑0110民初7106号
    案号 (2018)黑0110执恢13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17
    发布日期 2020-07-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哈尔滨市诺林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朴大军租金1 500 000元及占用期间的利息172 500元; 二、被告哈尔滨市诺林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其他经济损失844 445.33元; 三、驳回原告朴大军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 348元,由朴大军负担1 412元,由哈尔滨市诺林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6 9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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