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甬鄞市监处〔2019〕150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他广告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2、责令广告主消除影响;3、罚款10000元。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3-05 |
| 决定机关 |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法定代表人 | 刘小庆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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