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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徐州良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魏宝珍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869376-8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开商初字第00319号
    案号 (2015)开执字第0002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徐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12-29
    发布日期 2016-09-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江苏天地钢结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一次性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违约金(各以1000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7.28%,分别从2013年11月12日起计算至2014年5月11日止,扣除被告天地集团已支付的借款利息20222.22元;从2013年11月28日计算至2014年5月27日止。分别各以1000万元为本金,均按照年利率10.92%计算,分别从2014年5月12日、2014年5月28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义务之日止);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江苏天地钢结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一次性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返还汇票垫付款1000万元,并支付相应违约金(以1000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8%,从2014年5月30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义务之日止); 三、被告徐州天地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江苏天地永鑫重型钢构有限公司、徐州良羽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全部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清偿后有权向被告江苏天地钢结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四、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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