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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车置宝二手车评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114MA****M88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111民初1765号
    案号 (2020)苏0192执42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2-01
    发布日期 2020-12-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南京车置宝二手车评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五日内向原告李双全支付车款人民币44400元、保证金人民币2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以46400元为本金,自2020年1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80元,由被告南京车置宝二手车评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并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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