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南京车置宝二手车评估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114MA****M882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111民初2839号 |
| 案号 | (2020)苏0192执433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12-01 |
| 发布日期 | 2020-12-12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南京车置宝二手车评估有限公司、南京车置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共同返还原告潘点点4545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18元,由被告南京车置宝二手车评估有限公司、南京车置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原告已预缴案件受理费405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4—级人民法院,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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