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南京车置宝二手车评估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114MA****M882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111民初2303号 |
| 案号 | (2020)苏0192执472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12-01 |
| 发布日期 | 2020-12-12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车置宝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车置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南京车置宝二手车评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苏旭返还车款人民币89545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以895450元为本金,自2019年12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江苏车置宝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车置宝网—4—络技术有限公司、南京车置宝二手车评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苏旭返还押金人民币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832元,由被告江苏车置宝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车置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南京车置宝二手车评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苏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并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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