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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冀市监保处〔2021〕13062821001409号
    违法行为类型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0.9900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24
    决定机关 高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