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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大环罚字〔2018〕42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制度和水污染防治制度
    行政处罚内容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之规定,责令你单位建设规范的固废贮存场所安全分类存放固废,并决定对你单位罚款十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二款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单位罚款十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及第二款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并决定对你单位罚款二十万元。我局决定合并对你单位罚款四十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5-25
    决定机关 盐城市大丰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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