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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拱石综执综执罚决字[2021]第2000060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9月7日10时30分,当事人杭州养和护理院有限公司在拱墅区石祥东路1399号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当事人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并结合《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市建设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不及时缴纳罚款产生的加处罚款最高额不超过本金。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9-22
    决定机关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石桥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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