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盐环罚字[2017]22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经环保审查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 |
行政处罚内容 | 海盐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盐环罚字[2017]225号当事人:海盐中达金属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7580689498地址:海盐县百步镇集镇西沈家桥法定代表人:江吴良2017年11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特种金属材料生产项目未经环保审查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决定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经调查核实,当事人1985年成立,原名海盐合金厂,后改名海盐中达特种有限公司,2004年成立海盐中达金属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特种金属带材生产业务,建设项目未经环保审查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至今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本局于2017年11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环境违法行为改正决定书。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2、法定代表人、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人身份;3、浙江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环境执法人员身份;4、现场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8张;证明当事人建设项目未批先建并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事实;5、环境违法行为改正决定书1份;证明对当事人提出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要求;6、1986年和1991年的项目批复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项目情况;7、企业设备固定资产原值、折旧、净值报表及部分发票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设备固定资产情况;8、裁量系数确定表、调整系数确定表各1份;证明自由裁量计算情况。本局于2018年1月7日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在1月8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1月25日组织听证,当事人主要观点是:1.不接受建设项目未经环保审查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事实,项目为历史问题,中间只是备品备件升级改造,不存在未批先建,只是未主动提出做环评,这是企业的错误之处;2.企业一直以来无信访投诉,没有产生环境污染,要求从轻处理。2018年1月29日本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议意见:违法事实成立,证据确凿,给予行政处罚。根据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1-31 |
决定机关 | 海盐县环境保护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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