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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中电曙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12208****52XR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01民终16281号
    案号 (2021)川0116执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4
    发布日期 2021-07-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20)川0116民初4902号民事判决。二、四川中电曙光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重庆创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84,665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标准为:以货款184,665元为基数,从2020年10月2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45,833元为限)。三、驳回重庆创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46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922元,均由四川中电曙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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