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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联立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951315-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1民初942号
    案号 (2018)辽01执40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24
    发布日期 2018-10-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阳联立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舟山湖商智本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万元和利息、罚息(截止2017年6月30日利息、罚息共计701437.50元,自2017年7月1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以本金3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525%计算罚息); 二、被告沈阳联立铜业有限公司、李连利、李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舟山湖商智本投资有限公司律师费73300元; 三、原告舟山湖商智本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沈阳沈阳联立铜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动产抵押登记书(登记编号为2015031)项下157套设备的所有权在本判决第一、二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李连利、李佳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沈阳联立铜业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沈阳联立铜业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舟山湖商智本投资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307元,由被告沈阳联立铜业有限公司、李连利、李佳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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