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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联立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951315-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津高民二初字第38号
    案号 (2016)津01执4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20
    发布日期 2016-06-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阳新兴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塘达投资有限公司人民币156673600元,并支付字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的利息人民币9426170.56元,以及自2015年2月1日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双方约定的年利率18%标准技术);二、被告沈阳联立铜业有限公司、李连利对本判决第一项沈阳新兴铜业有限公司对天津塘达投资有限公司的给付事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沈阳新兴铜业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天津塘达投资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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