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联立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9513151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抚中民二初字第00099号
    案号 (2016)辽04执恢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20
    发布日期 2016-03-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阳新兴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广杰借款本金37509530元及利息(从2014年1月25日至本判决确认的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利息); 二、被告沈阳联立铜业有限公司、李连利、李佳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有权向被告沈阳新兴铜业有限公司追偿。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3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275560元,由原告李广杰承担18860元,由被告沈阳新兴铜业有限公司、沈阳联立铜业有限公司、李连利、李佳共同承担256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