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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联立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9513151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大东民三初字第01142号
    案号 (2015)大东执字第0333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1-26
    发布日期 2018-05-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沈阳联立铜业有限公司、被告辽宁联立有色金属冶炼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付桂荣借款70万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00元,诉讼保全费4020元,由被告沈阳联立铜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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