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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公海(高)行罚决字[2021]00957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5月20日15时许,高桥派出所民警在位于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红心村海曙天狼星在线网吧有限公司日常检查工作时,发现在机位上面上网的胡某正在抽烟,网吧工作人员王某某发现有抽烟行为但是没有予以制止。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千元并处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26
    决定机关 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高桥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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