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长环罚字〔2016〕JK00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车间排放口总镍排放浓度超标 |
行政处罚内容 | 经查明,你单位车间排放口总镍排放浓度超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根据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壹仟叁佰肆拾伍元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11-20 |
决定机关 | 长春市环境保护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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