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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江北新城中医文化产业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100MA****7A0T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102民初3984号
    案号 (2021)皖1102执53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9
    发布日期 2021-02-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安徽江北新城中医文化产业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苏立胜意向金4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0.58%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立案时已减半收取3650元,由被告安徽江北新城中医文化产业园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缴纳至本院诉讼费账户(账户及开户行见附件二)。保全费2520元,由被告安徽江北新城中医文化产业园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苏立胜。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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