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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沪市监普处〔2021〕072020003862号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行政处罚内容 没收物品,罚款0.1197万元,责令停止销售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10
    决定机关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江锡毅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