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武工商处[2016]63-1-36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现查明:当事人未公示2014和2015两个年度报告,已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经税务部门核实,2014、2015年度未进行纳税申报;经实地核查,未发现当事人在登记住所开展经营活动。 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七条“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应当申请注销登记。注销登记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六条“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一)监督企业是否按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以及第六十条“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第(九)项“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可追究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的规定,于2016年9月19日在《长江日报》第5版、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官网发布了《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告》,责令当事人在15日内到本局办理注销登记,但在限定期限内,当事人仍未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
行政处罚内容 | 吊销营业执照。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12-22 |
决定机关 |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邓跃武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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