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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佛山市顺德区三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徐广雄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60656****659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浙0481民初3514号
    案号 (2016)浙0481执357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嘉兴海宁法院
    执行法院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1-16
    发布日期 2017-02-07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三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海宁市三林电子有限公司货款483795.78元并赔偿自2016年6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56元、减半收取4278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三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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