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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枫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40005****694G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02民初13028号
    案号 (2020)辽0102执13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02
    发布日期 2020-05-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孙友江、孙宏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 哲、沈阳市四通岩源石材销售处货款423,238元; 二、被告辽宁枫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孙友江、孙宏明 8 施工的长堤湾一期工程所产生的货款173,081元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48元,由被告孙友江、孙宏明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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