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成都脑立方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10129MA****FW3N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129民初1828号 |
案号 | (2021)川0129执95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邑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大邑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5-06 |
发布日期 | 2021-07-2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成都脑立方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张英托管费35,0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从2018年12月1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未付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熊忠林对被告成都脑立方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张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00元,由原告张英负担50.00元,被告成都脑立方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熊忠林负担3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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