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长工商行处字[2017]90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广告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综上所述,除责令当事人吉林省益和大药房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外,并建议对其做出罚款人民币30000.00元的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6-20 |
决定机关 |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宽城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吴松泽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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