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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黑龙江省滨宇房地产开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3010224****758H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黑0103民初15414号
    案号 (2021)黑0103执7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8
    发布日期 2021-06-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黑龙江省滨宇房地产开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黑龙江泰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24.90万元及利息(自1997年10月31日起至1998年10月31日止,以424.9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7.92‰计算;自1998年11月1日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24.90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计算); 二、被告哈尔滨市道里区建筑工程公司对上述款项的50%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黑龙江泰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792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黑龙江省滨宇房地产开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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