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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浙象卫公罚〔2021〕012号
    违法行为类型 01^02
    行政处罚内容 宁波四季佳利酒店有限公司,持有营业执照,业已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许可项目为公共浴室等。你公司从业人员李江彪、王小舟、李仁凤、胡玉莲未取得有效合格证明,你安排其在浴场内从事卫生清洁相关服务工作。现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和《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上述罚款,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借短信收到的缴款单号到指定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宁波银行、信用联社)各网点缴纳,或登陆浙江政务服务网网页、客户端或支付宝城市服务缴款。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象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象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象山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1-25
    决定机关 象山县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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