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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象市监处〔2020〕34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物价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鉴于当事人能认真配合检查,主动实施退还多收价款及调解补偿等行为,价格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一)项的情形,决定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从轻处罚情形可以不处或者不并处罚款,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壹佰贰拾肆元整(124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1-13
    决定机关 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吴贤初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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