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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川环法自贡罚字〔2017〕19号
    违法行为类型 你公司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和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行政处罚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4-20
    决定机关 自贡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