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川环法自贡罚字〔2017〕1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你公司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和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
行政处罚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4-20 |
决定机关 | 自贡市环境保护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