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杭西综执〔2021〕罚决字第01-0134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2021年8月4日9时54分,当事人浙江祥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西湖区网新准乾科研用房A3楼涉嫌将污水废物扫入雨水口,队员出示证件告知公务后进行检查,发现当事单位工人使用扫把将冲洗路面产生的污水废物扫入工地大门前的雨水井。经查,该公司工人于当日9时50时开始使用扫帚将污水废物扫入路边雨水口,当事人在执法人员指正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整改,另经查证,当事人一年内无相同违法行为的情节。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将污水扫入雨水口的行为,影响了市容观瞻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在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二)将垃圾、粪便、废土等污水废物倒入、扫入雨水口、检查井内;”的规定,属于将污水废物扫入雨水口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于2021年8月4日9时50分将污水废物扫入雨水口,并于2021年8月4日10时05分整改完毕的事实,当事人具有能及时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节,应当从轻处罚,根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行为人改正,赔偿损失,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四)将垃圾、粪便、废土等污水废物倒入、扫入雨水口、检查井内”和《杭州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拟对当事人处以人民币伍佰壹拾元整(¥51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16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