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西综执〔2021〕罚决字第01-010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2021年6月21日15时03分,当事人浙江祥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西湖区三墩镇网新准乾科研用房A3楼工地涉嫌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容器。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公务并对现场进行检查,当事人在其工地生活区食堂东侧设置了2个灰色的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和1个红色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未按要求设置四色垃圾收集容器,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要求,当事人作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涉嫌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容器,经复查,当事人改正了上述违法行为,当事人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容器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三)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清洁和维护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容器;”之规定,属于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容器的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当事人一年内无相同违法行为的情节,对当事人浙江祥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伍佰元整(¥500)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7-08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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