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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疆火洲安富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53223MA****691M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881民初5062号
    案号 (2022)皖0881执119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3-17
    发布日期 2022-04-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新疆火洲安富果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钟美塑业有限公司货款149680元并支付利息(以14968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94元,减半收取计1647元,由被告新疆火洲安富果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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