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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省亚泰牧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建亭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140067****806U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豫1403民初1617号
    案号 (2017)豫1403执恢76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睢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8-22
    发布日期 2018-06-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河南省亚泰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省富昌实业有限公司借款6000000元及利息(本金100000元的利息自2014年11月30日起计算,本金50000元的利息自2014年11月30日起计算,本金240000元的利息自2014年11月24日起计算,本金150000元的利息自2014年12月20日起计算,本金140000元的利息自2014年9月12日起计算,本金200000元的利息自2014年12月2日起计算,本金100000元的利息自2014年11月16日起计算,本金500000元的利息自2014年8月26日起计算,本金70000元的利息自2014年8月21日起计算,本金200000元的利息2014年7月4日起计算,本金490000元的利息自2014年10月12日起计算,本金40000元的利息自2014年7月20日起计算,本金830000元的利息自2014年9月15日起计算,本金130000元的利息自2014年12月16日起计算,本金120000元的利息自2014年12月5日起计算,本金130000元的利息自2013年12月31日起计算,本金80000元的利息自2014年10月2日起计算,本金50000元的利息自2014年9月14日起计算,本金100000元的利息自2014年10月12日起计算,本金550000元的利息自2014年10月5日起计算,本金60000元的利息自2014年10月8日起计算,本金40000元的利息自2015年1月3日起计算,本金50000元的利息自2015年1月13日起计算,本金50000元的利息自2014年10月10日起计算,本金100000元的利息自2014年1月14日起计算,本金80000元的利息自2014年11月26日起计算,本金80000元的利息自2014年12月6日起计算,本金150000元的利息自2014年10月3日起计算,本金410000元的利息自2014年1月22日起计算,本金440000元的利息自2014年12月23日起计算,本金120000元的利息自2014年11月16日起计算,本金150000元的利息自2014年12月5日起计算;上述本金均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3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8800元,由被告河南省亚泰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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