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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塘厦林村加油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19****738M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穗仲莞案字第3289号裁决书
    案号 (2020)粤1971执1671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02
    发布日期 2020-12-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剩余贷款本金12348434.26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及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按《额度贷款合同》及《借款借据》的约定计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2月20日,利息229. 23元,罚息215751.84元,复利925.75元),以上利息、翱,鼠殁复利合计不超过年率24%; (二)第二至第六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确认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在授信期内产生的所有应收账款《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变更登记》(登记证明编号:04157471000499134397)享有质权,有权就该质权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第一至第六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财产保全费卫万元; (五)本案仲裁费48597元,由第一至第六被申请人承担(该费用已由申请人预缴,东莞分会不予退回,由第一至第六被申请人迳付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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