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无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承办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嘉兴市远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作出给予警告、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1-01 |
决定机关 | 平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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