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九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2011155****768C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2)深中法商初字第110号 |
案号 | (2019)粤03执恢13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3-06 |
发布日期 | 2019-10-2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龚东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广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1年10月26日起,按年利率11.5%的标准计至本判决确定的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张荣对第一项判决所确定的被告龚东升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深圳市九策投资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判决所确定的被告龚东升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天津九策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判决所确定的被告龚东升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天津九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判决所确定的被告龚东升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张荣、深圳市九策投资有限公司、天津九策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天津九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龚东升追偿。 若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930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334300元,由被告龚东升、张荣、深圳市九策投资有限公司、天津九策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天津九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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