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九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龚东升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5038176-8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青民二初字第1239号 |
| 案号 | (2016)津0111执2823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6-08-02 |
| 发布日期 | 2016-09-08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天津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九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市泓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利息24394520.55元。 二、被告天津九策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九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天津市泓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411元,原告天津市泓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127元,被告天津九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2284元,被告天津九策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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