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运政罚〔2021〕16403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16日,杭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通过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进行了取证:发现绍兴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车辆浙D30175于2021年6月16日至6月20日每日途经天目山路紫金港路,经查,该车为柯桥至祁门班车,班线经营许可证明中途经地无杭州市区,车辆所有人是绍兴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6月17日经批准立案,并指定庞璐、李宁宁承办此案。2021年7月16日执法人员依法对陈武龙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复印件、从业资格证原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绍兴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杭州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7-16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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