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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台黄综执罚决字〔2018〕110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宏信建设有限公司在城市道路上排放污水案
    行政处罚内容 关于当事人宏信建设有限公司在城市道路上排放污水一案,经调查,本机关认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8年3月27日上午,当事人宏信建设有限公司在黄岩区北城街道大桥路将电力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污水排放在城市道路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证据如下: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图片证据、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18年3月27日本案调查终结后,依法向当事人宏信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台州市黄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台黄综执罚先告字〔2018〕110号),当事人当场书面声明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依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已于2017年3月27日,责令当事人宏信建设有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现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宏信建设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3-28
    决定机关 区行政执法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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