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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船重工(葫芦岛)特种电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140031****240H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0106民初6526号
    案号 (2021)辽0106执539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1-09
    发布日期 2022-02-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船重工(葫芦岛)特种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冠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货款97,692.5元;二、被告中船重工(葫芦岛)特种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3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冠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货款97,692.5元的利息,自2020年11月1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2021年04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上列判决款项确定的给付款,如被告中船重工(葫芦岛)特种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沈阳冠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24元,减半收取1,162元,由被告中船重工(葫芦岛)特种电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33元,原告沈阳冠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自行负担29元。(原告已预交,被告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后,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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