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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船重工(葫芦岛)特种电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140031****240H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1403民初209号
    案号 (2021)辽1403执102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06
    发布日期 2021-12-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中船重工(葫芦岛)特种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叶显玉之间劳动关系解除。二、原告中船重工(葫芦岛)特种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叶显玉支付经济补偿金46,714.00元。三、原告中船重工(葫芦岛)特种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被告叶显玉支付劳动报酬48,880.00元,差旅费1,392.00元。四、原告中船重工(葫芦岛)特种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协助被告叶显玉办理社会养老保险手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手续。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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