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淮安市民信担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610343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804民初2152号 |
案号 | (2021)苏0804执258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10-11 |
发布日期 | 2022-02-2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亚琴、徐树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淮阴支行偿还借款本息68347.21元及利息(2020年4月26日之后的利息以本金29783.61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淮阴支行有权要求拍卖或者变卖被告徐亚琴提供抵押的车牌号为苏HSS827的江铃客车,并从该拍卖或者变卖款中优先清偿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贷款本息;三、被告淮安市民信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淮阴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72元,由被告徐亚琴、徐树荣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账户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淮阴支行的缴费账号为:6232636100133875354;被告徐亚琴、徐树荣的缴费账号为:6232636100133875347;被告淮安市民信担保有限公司:62326361001338753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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