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淮安市民信担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毛文大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610343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891民初4372号 |
案号 | (2017)苏0891执93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5-15 |
发布日期 | 2018-07-0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干家勤、李翠玲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开发区支行偿还本金56888元及手续费12648.12元、超限费15663.83元(计算至2016年10月26日,之后部分按合同标准顺延计算至实际还款日); 二、被告淮安市民信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干家勤的债务以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开发区支行有权对被告干家勤所有的牌照为苏H77E32的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干家勤的债务及本案案件受理费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30元,减半收取965元,由被告干家勤、李翠玲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1201040002554)。 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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