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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淮安市民信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毛文大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1034328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河商初字第0298号
    案号 (2015)河执字第0038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3-04
    发布日期 2016-01-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袁士国、付茂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城中支行贷款本金、利息、滞纳金合计69946.21元(利息、滞纳金暂时计算到2014年6月17日,此后的利息、滞纳金依合同约定顺延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被告袁士国、付茂荣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有权依法以抵押的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被告淮安市民信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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