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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淮安市民信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毛文大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103432-8
    执行依据文号 (2013)河商初字第0089号
    案号 (2014)河执字第0016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清河法院
    执行法院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1-22
    发布日期 2015-03-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载芹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应给付原告淮安市银丰担保有限公司代垫借款本息823251.82元,同时从2012年11月28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150%承担垫付款后的利息损失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 二、被告淮安市源昌钢材工贸有限公司、淮安市民信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张载芹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54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9147元,由被告张载芹负担,被告淮安市源昌钢材工贸有限公司、淮安市民信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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