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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重庆千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0010769****29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渝0109民初1646号
    案号 (2019)渝0109执34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21
    发布日期 2019-04-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重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赵立明、阮荣敏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16968.23元,截止2017年11月1日的利息22769.56元,及截止2016年12月31日的滞纳金2000元,共计141737.79元。 二、由被告赵立明、阮荣敏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支付利息,以尚欠本金116968.23元为基数,从2017年11月2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 三、由重庆鹏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由重庆千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在300000元限额内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234元,由被告赵立明、阮荣敏、重庆鹏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千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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